江苏南京一外资企业官司胜诉2年仍难执行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产业经济 | 2017-08-09 16:22:51

“2年前,我们几经周折,终于打赢了官司,可是至今仍未依法得到执行。”美籍华人方先生无奈的感慨。

方先生是外资企业南京希通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在这漫长的2年时间里,反复奔波于美国与中国之间已不计其数,除了手里的几份司法文书之外,一无所获。

方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12月31日,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希通公司被停水断电“逼迁”。之后,围绕“该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历经一审胜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又胜诉,但由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他向六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遭遇“错误执行裁定”,且法院拒不改正,导致其在有效判决中所获得的民事权利无法实现。

“不仅如此,希通公司因为无法恢复水电设施而被迫停产,时隔至今已有三年半之余,让一个合法实体企业在其合法注册地无法生产经营这么长时间,这在任何一个法制文明的国家都是不可思议的。”作为一名在中美两国生意场上摸打滚爬20多年的企业家,方先生表示第一次感觉自己是这般无力。

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

公开资料显示,希通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现座落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开发区内,公司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其投资人为美国艾比西电器公司(Above Board Company, Inc.--Dynapex Performance),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汽车电器及研究设计赛车配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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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旬,记者来到希通公司的厂区,偌大的企业显得空空荡荡,镶嵌在门前的黑色厂名已经残缺不全,厂区内杂草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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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六合有关部门执法太任性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然置法律于不顾。”美籍华人、希通公司法定代表方先生一说起3年来的“维权路”就是满腹委屈和气愤。

先将时间拉回到2007年8月15日。希通公司与南京六邦商贸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邦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将六邦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的4145.55平方米土地(地号为23-100-111-079)及建筑物作价160万元转让给希通公司使用。

希通公司随后根据合同支付了110万元,六邦公司亦将土地交其使用。而余款则约定在希通公司取得契税完税证后付清。

据方先生介绍,希通公司规模虽小,但属于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改装车、赛车配件设计,其产品曾在美国国际汽车改装车及零配件展览会(SEMA SHOW)中获得过一等奖,也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此殊荣的亚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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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让方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将原本做得风生水起的希通公司陷入了困局之中。

方先生回忆:2013年12月31日,他突然接到一则国内员工的电话,称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希通公司遭到当地政府停水断电“逼迁”。

当时身处美国的方先生,在得知此消息后,立即乘坐飞机赶往国内。他说,“我们找到六合开发区管委会讨说法,却被告知他们与六邦公司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建议我去找六邦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我是希通公司的法人代表,涉及本公司拆迁问题为何不与我商谈?”对此,方先生表示,对于六合开发管委会的说辞,他并不认同,认为对方明显有撇清责任之嫌,“首先,我们和六邦公司之间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法律效力;其次,当初希通公司入驻六合开发区,正是以这份土地转让合同为基础,经过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的,且公司一直合法经营。”

2017年7月18日下午,针对方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该管委会办公室李主任回应,“希通公司系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但此案件与开发区没有直接关系。”

据其介绍,在迎青奥环境综合整治中,开发区与六邦公司协商后,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将土地及房屋交付给开发区,但由于六邦公司与希通公司之间因拆迁补偿没有谈拢,故而引发一系列民事诉讼。

李主任表示,“此前希通公司曾多次找到开发区,要求我们帮忙解决问题,但开发区与其之间从始至终没有协议,所以我们也不好参与。”

对此,方先生却给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六合政府的派出机构,既然批准了希通公司入驻当地,则有义务保护企业正常合法运营。然而在明知两公司之间存有土地转让合同的情况下,该管委会2013年回购此块地时仍与六邦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在此过程中,他们既没有通知希通公司,也没有通过有效法律途径解决”方先生愤怒地说,“为了加快拆迁计划的进程,管委会与六邦公司私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我合法企业停水断电,至今无法恢复生产,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历经艰难“维权”之路

与六合开发区管委会协商无果后,2014年1月26日,希通公司一纸诉状将六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与六邦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有效,同时向被告及第三人六合开发区管委会索要连带补偿款258万元。

2014年6月16日,此案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希通公司胜诉。然而,被告六邦公司不服判决,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1月7日裁定发回六合法院重审。

根据(2015)六程民初字第42号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六邦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六合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号23-100-111-079)34030.2平方米(约51.05亩),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了相关土地登记手续,但至今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12月,为了更好地规划开发区整体发展,六合开发区管委会与六邦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六邦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前交付上述土地和另一宗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5.6亩土地,拆迁补偿总额为3300万元。

此前庭审中,被告六邦公司辩解称,在与原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土地一直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也没有办理房产证,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且对方尚未付清最后一期土地款50万元,同时涉案建筑物并无受到损害或拆除,所以原告的诉请依法不成立,法院应予以驳回。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六合开发区管委会则称,此案诉争的土地仍在六合区国土储备中心,至今没有完成交易和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其与被告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被告也没有付清土地款,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房屋产权证,应属无效行为。

六合开发区管委会还表示,原告是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管委会与原告无合同纠纷,所以诉讼主体不适合。即使原告与被告协议有效,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亦与其无关。

六合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自身原因没有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双方未能办理相关转让土地的过户手续,对此负有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义务。

据此,六合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六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涉案土地(地籍号为23-100-111-079)的相关权证,并在领取相关权证后十五日内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希通公司名下。

法院执行裁定被质疑

“原本以为只要案子判下来,公司就可以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通水通电,恢复生产,但没想到等来这样的结果。”方先生告诉记者,案件判决生效后,六邦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无奈之下,希通公司依法向六合区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2016年8月30日,六合法院出具了一份(2016)苏0116执9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六邦公司领取涉案土地(地籍号为23-100-111-079)的相关权证,并在领取相关权证后十五天内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希通公司名下。”随后,法院将此裁定书和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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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因为此份执行裁定书,希通公司迈入漫漫“维权路”的开始。

“ 根据(2015)六程民初字第42号判决书,要求被告六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涉案土地相关权证,可是上述执行裁定书却遗漏了主要法律内容。“方先生说,”也就是说,六邦公司何时去领取土地证,法律层面没有具体时间限制,执行裁定书更改了有效判决的内容。”

方先生认为六合法院执行局在“玩文字游戏”。他告诉记者,“正因为被告六邦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我们才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执行裁定书,虽然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没有时间限制,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执行申请人则无法实现合法民事权利,这与我们申请强制执行的目的相悖,更没有完全体现司法机关法定职责,反而让有效法律文书成为一张废纸。”

之后,六合国土局和希通公司分别向六合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六合国土局一位徐姓的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六合法院要求我们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但涉案土地存在问题,不符合办理程序,我们已经向六合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的申请。”

“然而时隔至今近1年时间,六合法院仍未给予书面回复。”方先生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执行异议无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三日内通知异议人,但六合法院未履行此法定职责。”

背后是否人造“执行难”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记者随后又来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周主任称,案件目前仍在执行阶段,暂时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等到案件执行终结之后,法院才能配合媒体采访。

面对记者“案件何时能执行终结”的疑问,周主任含混其词回应,“由于执行难度大,执行时间可能比较长。”

对此,方先生则认为,案件之所以停滞不前,其结症在于法院执行局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及时地审核土地局和当事人的执行异议,完全是人为制造“执行难”。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同时,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方先生还向记者透露,在此期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也曾进行多次督促,但仍无结果。方先生质疑,“六合法院为什么不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执行?法院相关领导对这一公开违法违规事情又为何视而不见?”他认为法院执法犯法的行为是与中央提倡的依法治国精神唱反调。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长期困扰司法发展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破解“执行难”,这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而这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近2年之久,却迟迟不得执行终结,为什么六合法院不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执行这个案件?是否另藏隐情?对此,将继续跟踪报道。作者: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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